《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通过 生产安全事故要1小时内报告
7月27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条例》提出,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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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此外,《条例》针对化工行业特殊作业“四令三制”、动火作业“三个一律”、有限空间作业“七个不准”等我省在近年来探索形成的创新机制和成功经验,以法规条文的形式进行了固化。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单位1小时内要如实报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于2002年,后于2006年、2017年两次修正,于2013年全面修订。上一次修订至今,已有近10年。
“为落实上位法和机构改革的需要,总结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成果,破解制约我省安全生产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我省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副处长欧阳颖戈说。
《条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落实机构改革部署要求,《条例》明确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边界。其中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规定执行;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互联互通。
聚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救援制度,《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应当于一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针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条例》第四十五条增加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下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的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进行督办。
化工园区应建立
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为加强镇街、功能区的安全监管能力,发挥属地管理优势,进一步明确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化工园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明确,化工园区应当根据产业特点、安全风险实际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
《条例》还提出,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装备设施。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也是本次修订的目的之一。《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或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的,应当制定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开具安全作业票证。未取得有效的安全作业票证,一律不得进行动火、有限空间作业。
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条例》还提出,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确认符合试生产条件后,将试生产方案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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